(2015)宜高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惠华均与李忠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华均,李忠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23号原告惠华均,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汉族。被告李忠平,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华均诉被告李忠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华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该案涉及的高县正新煤业有限公司板厂沟煤矿(原高县白庙乡板厂沟煤矿)补助(奖励)资金741万元及被告李忠平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县正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板厂沟煤矿(原高县白庙乡板厂沟煤矿)的补助(奖励)资金741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李忠平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志华审 判 员 杨建东人民陪审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启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