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高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惠华均与李忠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华均,李忠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23号原告惠华均,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汉族。被告李忠平,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华均诉被告李忠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华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该案涉及的高县正新煤业有限公司板厂沟煤矿(原高县白庙乡板厂沟煤矿)补助(奖励)资金741万元及被告李忠平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县正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板厂沟煤矿(原高县白庙乡板厂沟煤矿)的补助(奖励)资金741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李忠平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志华审 判 员  杨建东人民陪审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启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