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树宝与祁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宝,祁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刘树宝,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昊焱,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夕东,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长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3850元,后原告数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5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借原告3850元至今未还属实,现经济困难,无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被告立借据从原告处借款3850元。后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85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条据、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夕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树宝借款3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祁夕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