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晓形,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方苇,女,1987年12月14日生,系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琴,女,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沈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