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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全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进,丁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何全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丁开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何全进与被执行人丁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6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