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一)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建文与柳州市南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建文,柳州市南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227号原告韦建文,广西合山矿务局退休员工。被告柳州市南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学院路(238台内)。法定代表人彭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万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建文诉被告柳州市南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建文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韦建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晓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