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指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江苏东安与乐陵乐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安,乐陵乐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指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安,住所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乐陵乐源,住所地山东省乐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陵乐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