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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张树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树东,主玉新,主胜新,李凤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188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606677-3。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红波,该社职工。被告:张树东。被告:主玉新。被告:主胜新。被告:李凤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树东、主玉新、主胜新、李凤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3166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收取5086元,由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