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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金丰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峰,男,河北省文安县人,农民。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5日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姜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文安县滩里镇中滩里村邢某甲家中,多次组织邢某乙、尹某、杨某乙等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4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姜某的供述、证人邢某甲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将个人所得的赃款予以退缴,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杨某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利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