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生于1988年3月12日,汉族,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该白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辩护人马榛,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该吴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护人林云,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白某某、吴某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以与被告人白某某之间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何 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净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