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执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春雷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春雷,董新华,刘博,柴先静,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19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汪桂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春雷。被执行人董新华(系陈春雷妻子)。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柴先静(系刘博妻子)。被执行人李洪文。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434号判决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43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乐山执行员 陆洪远执行员 王根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