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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兰英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葫芦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484号申请人郭兰英。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葫芦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文国,职务主任。申请人郭兰英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葫芦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