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世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兰丹,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志文,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