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曹某甲诉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号原告曹某甲,男。被告曹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00元,原告曹某甲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臣晖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人民陪审员 邓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