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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辉与范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60号原告陈辉与被告范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范亚芬名下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尚二村镇南路28号的房产,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范亚芬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范亚芬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人范亚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辉案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