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宝民、李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刘宝民,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行长。被执行人刘宝民。被执行人李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宝民、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