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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宝民、李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刘宝民,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行长。被执行人刘宝民。被执行人李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刘宝民、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实施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