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李勇、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李勇,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志新,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路566-608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6102-7。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安徽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新诉被告李勇、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新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志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王志新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