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红坡与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坡,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李红坡,无业。被告:刘冰,农工。委托代理人:刘金兰,沧州威亚特种沥青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坡与被告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李红坡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