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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燕与郑万敏、何根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郑万敏,何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6号申请人杨燕,女,汉族,1981年05月20日生,个体户,初中文化,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郑万敏,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生,现住双江县,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何根慧,女,汉族,1985年生,初中文化,原住双江自治县,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XXX。申请人杨燕与被申请人郑万敏、何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做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人杨燕与被申请人郑万敏、何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杨燕与被申请人郑万敏达成和解由被申请人郑万敏先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在年过后全部付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法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 张 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俸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