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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汉鑫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下集村(武汉市红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余意,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特1号3-4-2。法定代表人:江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鑫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鑫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鑫瑞通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245.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1元(从2015年1月4日始算至2015年2月17日止,以27924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执行费4119元,以上款项共计285465.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46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