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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赵伟托、王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赵伟托,王爱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3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熊卫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托,男,1980年3月6日出生。被告王爱香,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赵伟托、王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汪占毛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助理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赵伟托、王爱香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2013年7月5日,被告赵伟托与原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约定被告赵伟托向原告申请发放无担保个人信用贷款200000元,授信方式为额度贷款,额度期限为60个月,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双方同时约定: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8%计算;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按月偿还本息;还款日为指定还款日每月15日;贷款逾期则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原告认为被告可能对原告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的,应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全部费用。二、履约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告赵伟托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赵伟托收到上述贷款后在2014年8月15日前尚能正常还款。三、违约情况2014年8月15日,被告赵伟托开始逾期还款,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未果。截至2014年11月12日,被告赵伟托尚欠原告贷款总余额144829.41元、逾期利息7496.28元、逾期罚息659.44元。另外,根据被告赵伟托提供的《结婚证》,其与被告王爱香系夫妻关系,涉案借贷行为发生于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不得已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产生律师服务费11649元。该律师服务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范围内计付。该律师服务费损失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负担。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赵伟托立即向原告清偿银行贷款本金144829.41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8%的年利率计付的利息、逾期罚息;2、被告赵伟托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649元;3、被告王爱香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两被告未答辩。除两被告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外,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本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23.4%。另查明二:涉案借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每月的15日为还款日。被告赵伟托自2014年8月15日开始没有按期偿还本息。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款情况表,截至2015年2月13日,被告赵伟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4829.41元,利息12912.45元,罚息2852.98元。另查明二: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委托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收费方式为固定收费。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被告赵伟托作为借款人未每月按期还款,构成违约,符合约定的原告有权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的条件。此变更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而原告诉前并未发出变更合同通知,则以该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该被告时生效。该被告此时仍不履行,再次违约,应负还本付息等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该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本息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律师费负担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约定中的费用,无明确包含律师费的,不包括律师费。本案贷款借贷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故相应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属身份关系,证明要求相对较高。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且经法院庭前释明后均未提供两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双方为夫妻关系,更无法证实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王爱香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伟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44829.41元及利息(至2015年2月1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5765.43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算);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92元,财产保全费1343元,合计4935元,由原告负担535元,被告赵伟托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