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23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花、李长智、包生荣、张晓芳、杨发桂、张发兰、李金福、李洪明、许守山、许文元、段文辉、李梅、王宗新、景桂梅、薛长花、韩富栋、段文顺与张名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字第230-246号张名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桂花、李长智、包生荣、张晓芳、杨发桂、张发兰、李金福、李洪明、许守山、许文元、段文辉、李梅、王宗新、景桂梅、薛长花、韩富栋、段文顺申请执行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未自动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叁日内履行,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