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金峰与李德气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1)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峰,李德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原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峰,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葛埠口乡南村。被执行人李德气,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葛埠口乡南村。申请人李金峰申请执行李德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原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金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原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3)原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斌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姬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