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二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关桂玲与张立臣、张健、黑龙江省宝驰出租汽车责任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易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桂玲,张立臣,张建,黑龙江省宝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1014号原告关桂玲,1937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搭理人梁永,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臣,1979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建,1977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黑龙江省宝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14号。法定代表人夏颖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志勇,1974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哈尔滨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234号。原告关桂玲诉被告张立臣、张健、黑龙江省宝驰出租汽车责任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易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桂玲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关桂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关桂玲已预付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桂玲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付百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