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齐执裁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赵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赵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裁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河,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张玉莲与赵河(2014)齐执字第149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河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部分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玉莲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