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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连某林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林,吴某勤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林,男,汉族,户籍地与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勤,男,汉族,户籍地与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林、吴某勤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林、吴某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至11月5日,被告人连某林伙同吴顺平(绰号“高佬”,在逃)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煤机厂宿舍旁的公园凉亭内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勤在赌博中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张某韶、吴某金(另作处理)负责望风,每日参赌人数为七至十余人不等,累计参赌人数超过二十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4年11月5日16时许,公安民警发现该赌博地点,当场将吴某勤以及参赌人员抓获。另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晚,深圳市公安局八卦岭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一酒店内抓获被告人连某林。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连某林、吴某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吴某金、张某韶、卢某福、马某、游某君、马某奇、冯某阳、古某胜、黄某荣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吴某勤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赌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某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吴某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五日止。)上列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存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