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摆常生诉玉素甫江?萨木萨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摆常生,玉素甫江·萨木萨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焉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摆常生,男,回族,1956年5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玉素甫江·萨木萨克,男,维吾尔族,1965年9月生,现住新疆。摆常生诉玉素甫江·萨木萨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焉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摆常生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58元,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焉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到本院���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买吾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