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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1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西甸子镇东庄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的(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彭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彭某某每人每月执行款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某某于2014年5月死亡。孙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彭某某1530元(执行费50元已于2003年交纳)。彭玉兰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前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