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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李志清与孙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清,孙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李志清。委托代理人邱来强。被告孙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清与被告孙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