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立文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文,吉林大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侯立文,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吉林大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立文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大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409.00元(含执行费749.00元),执行款56660元已给付给申请执行人侯立文,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劳人仲字(2012)第2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申世永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