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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绳洁诈骗罪,绳洁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刑初字第039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绳洁,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2005年7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绳洁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绳洁、被害人刘××、闫××及××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绳洁在××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区××公寓网点工作期间,以代买运动服、收买表姐私生子及给孩子看病、给朋友帮忙、帮助联系学美容等编造的事��,分别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31100.92元、骗取被害人马××人民币800元、骗取被害人闫××人民币6000元。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绳洁在担任××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区××网点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应当返还客户的代收款人民币6215元、侵占公司营业款人民币27801.87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绳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绳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绳洁曾因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绳洁在犯职务侵占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绳洁数罪并罚。被害人刘××、闫××均要求被告人绳洁退赔所骗钱款,否则请求法庭对其从重处罚。被害人××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绳结依法判处。被告人绳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绳洁在本市××区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公寓网点工作期间,编造能代买运动服、收买表姐私生子、给孩子看病、帮朋友忙、帮忙联系学习美容的事由,分别骗取其同事被害人刘××人民币31100.92元、被害人马××人民币800元、被害人闫××人民币6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7900.92元。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绳洁在担任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区小海地网点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自截留的方式,将应当返还客户的代收款共计人民币6215元、应当上交公司财务的营业款及代收款共计人民币27801.89元占为己有,以上共计人民币34016.89元。2013年8月21日,被害人刘××报警。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绳洁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3年11月28日,××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报警,同日,绳洁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其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案发后,被诈骗及侵占的赃款均被被告人绳洁挥霍,后绳洁退赔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刘××、马××,闫××的陈述、证人李××、金××、绳××、汪××、刘××、赵××、任××的证言、被害人刘××提供的存折复印件、被害人刘××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害人刘××提供绳洁所写的还款计划书、××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提交的未返客户代收货款明细、未返代收款单号明细及相应快递单复印件、天津市××区××茶行出具的证明及相应快递单复印件、赵××给被告人绳洁打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小海地网点未交公款明细、刘××、杨××、任××出具的证明及支出明细、××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情况说明、收据、绳洁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绳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绳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绳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绳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短时期内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款,且将诈骗及侵占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应酌情从重处罚。职务侵占一案,绳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诈骗一案,绳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退赔公司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绳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绳洁退赔被害人刘××财产损失人民币三万一千一百元九角二分;退赔被害人闫××财产损失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马××损失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零一十六元八角九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江代理审判员  吴启敏人民陪审员  李经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权 乐速 录 员  史敬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