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益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益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张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游 伟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