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子成诉韩朝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成,韩朝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王子成,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杨金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朝桂,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魏旭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成诉被告韩朝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王子成负担。审 判 长 江敏审 判 员 高丽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