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10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苏长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昆仑,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07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