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新明与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明,吴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明。被执行人:吴冬萍。申请执行人黄新明与被执行人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新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冬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冬萍向申请执行人黄新明偿还借款2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9元(从2014年12月23日始算至2015年2月17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539元。但被执行人吴冬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冬萍的银行存款205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