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吴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吴健,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玖,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66803.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