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飞与北京溪山小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北京溪山小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04号原告王飞,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利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溪山小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高家坡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北京溪山小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飞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