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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佳乐诉被告秦建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秦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杜某某,女,200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任县。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任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苗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县,系原告亲戚。被告秦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秦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彦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