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敬礼与被告赵玉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敬礼,赵玉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高敬礼,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被告赵玉红,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敬礼与被告赵玉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敬礼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敬礼撤回对被告赵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