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猛与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62号原告:张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保华。被告:王立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立新所拥有的位于埇桥区顺河乡卜沃村一组鸭山200亩林地(林权证号:宿埇字(2007)第XX号)、位于顺河乡周寨村乾山560亩林地(林权证号:宿埇字(2008)第XX号)的所有权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王立新所拥有的位于埇桥区顺河乡卜沃村一组鸭山200亩林地(林权证号:宿埇字(2007)第XX号)的使用权及该林地上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予以查封。二、依法对被告王立新所拥有的位于顺河乡周寨村乾山560亩林地(林权证号:宿埇字(2008)第XX号)的使用权及该林地上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婉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