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某、梁某等与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黄某,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原告梁某,无业。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娇英,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振宁,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梁某与被告孟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5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2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黄某、梁某负担。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西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