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雪芬与孙秋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芬,孙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474-3号申请执行人:郑雪芬,被执行人:孙秋芬。本院在执行(2014)浙慈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郑雪芬诉被执行人孙秋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另案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474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