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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38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大河滩村140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727198702135488。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7011978061230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