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126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鑫瑜申请执行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鑫瑜,沈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126号-1号申请执行人沈鑫瑜,男,生于1963年4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沈文利,女,生于1977年1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沈鑫瑜与被执行人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41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文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7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