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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魏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魏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任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某与魏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