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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竹林村9、10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228-5。法定代表人:陈力,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女,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华文宪,男,1954年11月14日生,住址同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