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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谭科元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科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刘新社,刘顺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35号右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谭科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12号。负责人牙高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3-6号麻村时代广场15楼。负责人谌桂云,该公司经理。大道83-6号麻村时代广场15楼。负责人谌桂云,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刘新社,1957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镇永明村鸡呜冲组****号。第三人刘顺利,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镇永明村鸡呜冲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科元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人刘新社、刘顺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以本案原告与其无任何合同关系且被告的住所地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为,以本案原告与其无任何合同关系且被告的住所地在南宁市××乡塘区为由,认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百××市××区,本院受理该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地或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江审 判 员  陈永锋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桂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