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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桂林与被执行人刘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林,刘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贾桂林,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太平庄乡北甸子村。被执行人刘本国,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庙子沟乡东台村。申请执行人贾桂林与被执行人刘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执字第5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桂林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本国履行给付2.73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本国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执字第50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