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武湘丽申请执行王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湘丽,王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武湘丽,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禹香苑西区16号楼3单元401室。被申请执行人王张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杜甫村二组居民。本院在执行武湘丽申请执行王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168500元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