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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松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佟某,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与邮寄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