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松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佟某,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与邮寄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