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六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丁艳艳与康大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艳,康大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丁艳艳,女,1988年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康大强,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艳诉被告康大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艳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大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艳撤回对被告康大强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丁艳艳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人民陪审员  张伊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